近日,海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海南琢之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告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
经海南证监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大问题。其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这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二,未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违规事实,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琢之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还提示,如果该公司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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